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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检动态 | “生态司法+补植复绿”促进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时间:2023-05-01  作者:  新闻来源: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着力创新生态环境修复机制,建立健全严格的森林资源保护体系和严密的生态司法保护体系,为延边地区绿色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会签《意见》

4月27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延边铁路运输法院、敦化市林业局共同会签《关于办理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和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补植复绿机制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的意见》,建立补植复绿基地,实现打击违法犯罪和修复生态环境有机结合,全力推动“生态司法+补植复绿”工作取得新进展。

揭牌仪式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宋志强、延边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姜健辉、敦化市林业局局长冯尚东以及新开岭林场场长冀德福共同为生态环境修复补植复绿基地揭牌。该基地位于敦化市林业局新开岭国有林场,有土地50余公顷,集生态修复、法治宣传、警示教育等功能于一体,将在今后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涉案犯罪嫌疑人原地补植、异地补植或者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引导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人修复生态环境、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起到关键作用。

分工配合

“生态司法+补植复绿”工作由三家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共同配合实施。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告知行为人负有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资源的义务,并向其阐明相关的法律后果,行为人通过补植复绿或者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的方式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对于行为人认罪认罚自愿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将相关材料随案件一并移送法院,作为法院依法从轻量刑的依据。

对于不起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将上述材料一并入卷,作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依据;延边铁路运输法院对已自愿补植复绿或者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的被告人,可以根据补植复绿实际情况或交费凭证,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确定从轻处罚幅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敦化市林业局设立生态环境修复资金银行专户,专款专用,同时向行为人出具交费凭证,也可以提供补植地块,由涉案犯罪嫌疑人以栽种树木的方式到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截止目前,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专用帐户已收取生态修复补偿费2万余元,补种树木万余棵,“生态司法+补植复绿”工作机制实现法律、生态双效益,为创建生态延边、绿色敦化打造靓丽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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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检动态 | “生态司法+补植复绿”促进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时间:2023-05-01  作者:  新闻来源: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着力创新生态环境修复机制,建立健全严格的森林资源保护体系和严密的生态司法保护体系,为延边地区绿色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会签《意见》

4月27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延边铁路运输法院、敦化市林业局共同会签《关于办理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和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补植复绿机制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的意见》,建立补植复绿基地,实现打击违法犯罪和修复生态环境有机结合,全力推动“生态司法+补植复绿”工作取得新进展。

揭牌仪式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宋志强、延边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姜健辉、敦化市林业局局长冯尚东以及新开岭林场场长冀德福共同为生态环境修复补植复绿基地揭牌。该基地位于敦化市林业局新开岭国有林场,有土地50余公顷,集生态修复、法治宣传、警示教育等功能于一体,将在今后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涉案犯罪嫌疑人原地补植、异地补植或者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引导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人修复生态环境、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起到关键作用。

分工配合

“生态司法+补植复绿”工作由三家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共同配合实施。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告知行为人负有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资源的义务,并向其阐明相关的法律后果,行为人通过补植复绿或者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的方式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对于行为人认罪认罚自愿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将相关材料随案件一并移送法院,作为法院依法从轻量刑的依据。

对于不起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将上述材料一并入卷,作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依据;延边铁路运输法院对已自愿补植复绿或者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的被告人,可以根据补植复绿实际情况或交费凭证,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确定从轻处罚幅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敦化市林业局设立生态环境修复资金银行专户,专款专用,同时向行为人出具交费凭证,也可以提供补植地块,由涉案犯罪嫌疑人以栽种树木的方式到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截止目前,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专用帐户已收取生态修复补偿费2万余元,补种树木万余棵,“生态司法+补植复绿”工作机制实现法律、生态双效益,为创建生态延边、绿色敦化打造靓丽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