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今年六一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一周年。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采取“保护主体为主,成长空间为辅”的新思路谋篇布局,在优化法典基本结构的同时,将原来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大保护”发展为“六大保护”,单设“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六大保护”进一步织密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网。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未成年人“六大保护”体系建立并完善的见证者、亲历者、建设者。前路迢迢,我们持法无惧,我们将永远站在孩子们的身后,用《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孩子们的成长保驾护航。
延伸阅读
家庭保护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家庭是未成年人最先开始生活和学习的场所。突出家庭教育,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监护人应当做的行为、禁止性行为和抚养注意事项;增加监护人的报告义务;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确立了委托照护制度。
学校保护
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场所。从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两个角度规定学校、幼儿园的保护义务。“教书育人”方面主要是完善了学校、幼儿园的教育、保育职责,“安全保障”方面主要规定了校园安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的预案机制,明确了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措施。
社会保护
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大背景,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保护责任;拓宽了未成年人的福利范围;对净化社会环境提出更高要求;强调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侵害,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网络保护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空间作为家庭、学校、社会等现实世界的延展,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的新环境。“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相关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政府保护
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承担着主体责任。“政府保护”专章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司法保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一是司法活动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共性要求;二是特定类型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三是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四是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保护。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今年六一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一周年。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采取“保护主体为主,成长空间为辅”的新思路谋篇布局,在优化法典基本结构的同时,将原来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大保护”发展为“六大保护”,单设“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六大保护”进一步织密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网。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未成年人“六大保护”体系建立并完善的见证者、亲历者、建设者。前路迢迢,我们持法无惧,我们将永远站在孩子们的身后,用《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孩子们的成长保驾护航。
延伸阅读
家庭保护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家庭是未成年人最先开始生活和学习的场所。突出家庭教育,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监护人应当做的行为、禁止性行为和抚养注意事项;增加监护人的报告义务;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确立了委托照护制度。
学校保护
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场所。从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两个角度规定学校、幼儿园的保护义务。“教书育人”方面主要是完善了学校、幼儿园的教育、保育职责,“安全保障”方面主要规定了校园安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的预案机制,明确了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措施。
社会保护
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大背景,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保护责任;拓宽了未成年人的福利范围;对净化社会环境提出更高要求;强调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侵害,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网络保护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空间作为家庭、学校、社会等现实世界的延展,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的新环境。“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相关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政府保护
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承担着主体责任。“政府保护”专章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司法保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一是司法活动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共性要求;二是特定类型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三是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四是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