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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一年】强化监督实效 践行司法为民:第四检察部2021年度工作盘点
时间:2022-01-19  作者:  新闻来源: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第四检察部

2021年度盘点总结

我们这一年

 

民事检察工作

 

(一)、基本数据

共办理各类民事监督案件31件,其中对裁判结果监督案件8件,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16件,对执行活动监督案件5件。经审查,向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1件(虚假诉讼),得到州院支持;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已采纳并改判;提出审判程序违法检察建议16件,采纳16件,提出执行活动违法检察建议2件,采纳2件;发出综合治理检察建议1件,采纳1件;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息诉7件;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案件线索2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件;召开公开听证会1件次。

 

(二)、亮点工作

1、充分利用调查权,大力整治虚假诉讼。

为查明案件事实,提高监督精准度,对6件当事人申诉案件启动调查核实程序,通过调查核实发现虚假诉讼案件1件,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线索2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通过调查核实发现,刘某某申请监督案中,对刘某某而言虽有借贷之名,但无借贷之实,是虚假诉讼案件,遂向上级院提请抗诉,并得到支持,目前该案已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审。

 

2、采取多元化监督方式,效果显著。

1)灵活运用监督方式,取得良好效果。2021年,在办理各类民事监督案件中,依据案件事实和案件性质,灵活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分别对办理的案件作出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审判人员违法检察建议、提出综合治理检察建议等审查结论。提请抗诉的案件已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审,提出的各类检察建议,均被采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向人民法院发出首份《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某被执行人认为敦化市人民法院执行其与申请执行人民间借贷一案存在违法情形,于2020年向本院申请监督。民事办案组受理该案后,发现该案正处于执行中,截止2021年8月1日仍未办结,为了解敦化市人民法院在该案执行活动中是否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依据修正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规定,在全州范围内向人民法院发出首份《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敦化市人民法院收到《通知书》后,及时对该案执行情况进行书面说明,民事办案组根据该说明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向人民法院发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的监督方式,既便于及时了解、掌握人民法院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而对案件作出审查结论,又强化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3、积极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为增强办案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第四检察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以“案结、事了、人和”为宗旨,对不支持申请人申请监督决定的案件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如佐某某等人与张某某用益物权纠纷案,佐某某不服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决申请监督,审查后发现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为做好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民事办案组对该案先后召开两次公开听证会,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评议人员,同时邀请了市委法制办、镇政府、村委会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就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行政检察工作

 

(一)、基本数据

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33件。其中,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95件;开展审判活动监督,向敦化市人民法院发出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检察建议2件;落实上级“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要求,发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建议36件,以上检察建议均已回复并采纳。

 

(二)、亮点工作

1、积极开展公开听证,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检察办案组围绕省、州院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行政案件公开听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创新办案模式,高质量化解矛盾、解决争议,保护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本年度共组织召开公开听证26件。

 

例如,在办理某理发服务馆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件中,某理发服务馆经营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依照法律规定应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调查发现,该理发服务馆经营阶段信誉良好,此次违法行为系初犯,事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取证,主动上交涉案化妆品,尚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本院就此案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资深律师、法律专业人士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新修定的《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与会听证人员一致同意行政机关给予减轻处罚,并当场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减轻对该理发服务馆的处罚。最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对该理发服务馆依法减轻处罚。

 

2、主动参与社会治理,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自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本院对受理的案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评估行政争议化解的可能性,及时解决当事人争议,避免行政诉讼监督程序空转,减轻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本年度共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19件。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一)、基本数据

共立案40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40件。1、向敦化市自然资源局发出7件诉前检察建议(国有财产保护领域);2、向敦化市林业局发出5件诉前检察建议(生态环境保护领域);3、向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1件诉前检察建议(食品安全领域);4、向国家税务总局敦化市税务局发出17件诉前检察建议(国有财产保护领域);5、向敦化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发出7件诉前检察建议(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为文物保护);6.向敦化市住建局发出3件诉前检察建议(其他领域,为无障碍通道问题)。以上40件诉前检察建议均收到行政机关回复,38件已整改完毕,2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亮点工作

1、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以为民办实事为落脚点,公益诉讼办案组对市批发市场与各乡镇大集进行走访暗查,发现市某批发市场部分摊床销售的真空包装冷面、香肠等食品没有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与生产厂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本院依法向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1份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确保敦城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2、保障残疾人士出行安全。本院持续把人民群众幸福生活作为抓手,通过与敦化市残疾人联合会沟通,确定无障碍通道对残疾人出行影响较大区域,并进行现场摸底调查、拍照取证,确定敦化市区内无障碍通道存在的问题,依法向敦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放3份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为残疾人士出行营造安全的无障碍通道。

 

3、挽回国家财产流失。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目的一致,即推动依法行政,本院与国家税务总局敦化市税务局分别立足于公益诉讼与税收管理职责,坚持优势互补、共享联动的原则,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多家企业占用耕地而未缴纳耕地占用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敦化市税务局发出17份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收缴耕地占用税,目前漏税均已收缴入库。

 

4、保护革命文物不受破坏。本院以向文物保护行政机关发送诉前检察建议为监督手段,有效的促进了文物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的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其中沙河沿镇沙河村侵华日军泵水站与翰章乡义勇英灵塔因未得到有效保护,本院依法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已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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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一年】强化监督实效 践行司法为民:第四检察部2021年度工作盘点

时间:2022-01-19  作者:  新闻来源: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第四检察部

2021年度盘点总结

我们这一年

 

民事检察工作

 

(一)、基本数据

共办理各类民事监督案件31件,其中对裁判结果监督案件8件,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16件,对执行活动监督案件5件。经审查,向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1件(虚假诉讼),得到州院支持;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已采纳并改判;提出审判程序违法检察建议16件,采纳16件,提出执行活动违法检察建议2件,采纳2件;发出综合治理检察建议1件,采纳1件;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息诉7件;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案件线索2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件;召开公开听证会1件次。

 

(二)、亮点工作

1、充分利用调查权,大力整治虚假诉讼。

为查明案件事实,提高监督精准度,对6件当事人申诉案件启动调查核实程序,通过调查核实发现虚假诉讼案件1件,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线索2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通过调查核实发现,刘某某申请监督案中,对刘某某而言虽有借贷之名,但无借贷之实,是虚假诉讼案件,遂向上级院提请抗诉,并得到支持,目前该案已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审。

 

2、采取多元化监督方式,效果显著。

1)灵活运用监督方式,取得良好效果。2021年,在办理各类民事监督案件中,依据案件事实和案件性质,灵活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分别对办理的案件作出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审判人员违法检察建议、提出综合治理检察建议等审查结论。提请抗诉的案件已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审,提出的各类检察建议,均被采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向人民法院发出首份《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某被执行人认为敦化市人民法院执行其与申请执行人民间借贷一案存在违法情形,于2020年向本院申请监督。民事办案组受理该案后,发现该案正处于执行中,截止2021年8月1日仍未办结,为了解敦化市人民法院在该案执行活动中是否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依据修正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规定,在全州范围内向人民法院发出首份《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敦化市人民法院收到《通知书》后,及时对该案执行情况进行书面说明,民事办案组根据该说明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向人民法院发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的监督方式,既便于及时了解、掌握人民法院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而对案件作出审查结论,又强化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3、积极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为增强办案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第四检察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以“案结、事了、人和”为宗旨,对不支持申请人申请监督决定的案件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如佐某某等人与张某某用益物权纠纷案,佐某某不服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决申请监督,审查后发现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为做好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民事办案组对该案先后召开两次公开听证会,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评议人员,同时邀请了市委法制办、镇政府、村委会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就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行政检察工作

 

(一)、基本数据

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33件。其中,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95件;开展审判活动监督,向敦化市人民法院发出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检察建议2件;落实上级“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要求,发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建议36件,以上检察建议均已回复并采纳。

 

(二)、亮点工作

1、积极开展公开听证,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检察办案组围绕省、州院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行政案件公开听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创新办案模式,高质量化解矛盾、解决争议,保护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本年度共组织召开公开听证26件。

 

例如,在办理某理发服务馆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件中,某理发服务馆经营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依照法律规定应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调查发现,该理发服务馆经营阶段信誉良好,此次违法行为系初犯,事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取证,主动上交涉案化妆品,尚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本院就此案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资深律师、法律专业人士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新修定的《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与会听证人员一致同意行政机关给予减轻处罚,并当场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减轻对该理发服务馆的处罚。最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对该理发服务馆依法减轻处罚。

 

2、主动参与社会治理,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自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本院对受理的案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评估行政争议化解的可能性,及时解决当事人争议,避免行政诉讼监督程序空转,减轻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本年度共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19件。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一)、基本数据

共立案40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40件。1、向敦化市自然资源局发出7件诉前检察建议(国有财产保护领域);2、向敦化市林业局发出5件诉前检察建议(生态环境保护领域);3、向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1件诉前检察建议(食品安全领域);4、向国家税务总局敦化市税务局发出17件诉前检察建议(国有财产保护领域);5、向敦化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发出7件诉前检察建议(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为文物保护);6.向敦化市住建局发出3件诉前检察建议(其他领域,为无障碍通道问题)。以上40件诉前检察建议均收到行政机关回复,38件已整改完毕,2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亮点工作

1、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以为民办实事为落脚点,公益诉讼办案组对市批发市场与各乡镇大集进行走访暗查,发现市某批发市场部分摊床销售的真空包装冷面、香肠等食品没有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与生产厂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本院依法向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1份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确保敦城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2、保障残疾人士出行安全。本院持续把人民群众幸福生活作为抓手,通过与敦化市残疾人联合会沟通,确定无障碍通道对残疾人出行影响较大区域,并进行现场摸底调查、拍照取证,确定敦化市区内无障碍通道存在的问题,依法向敦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放3份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为残疾人士出行营造安全的无障碍通道。

 

3、挽回国家财产流失。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目的一致,即推动依法行政,本院与国家税务总局敦化市税务局分别立足于公益诉讼与税收管理职责,坚持优势互补、共享联动的原则,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多家企业占用耕地而未缴纳耕地占用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敦化市税务局发出17份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收缴耕地占用税,目前漏税均已收缴入库。

 

4、保护革命文物不受破坏。本院以向文物保护行政机关发送诉前检察建议为监督手段,有效的促进了文物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的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其中沙河沿镇沙河村侵华日军泵水站与翰章乡义勇英灵塔因未得到有效保护,本院依法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已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