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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实施后 发出首份《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
时间:2021-11-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修正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关规定,首次向敦化市人民法院发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并根据敦化市人民法院回复的情况说明,依法对案件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

 

季某某认为敦化市人民法院执行其与郭某某、李某某、郝某某民间借贷一案存在违法情形,于2020年8月20日向敦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该案正在执行中,卷宗未归档,依法作出中止审查决定。

  

2021年8月1日该案仍未办结,为了解敦化市人民法院在该案执行活动中是否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依据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05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发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要求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的规定,于8月9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发出首份《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敦化市人民法院收到该《通知书》后,非常重视,及时向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回复《关于季某某案件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证明:敦化市人民法院自2012年10月份开始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截止2021年8月已执行并支付申请执行人部分案款,尚有部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该案正在执行中。

 

经审查,敦化市人民法院不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亦未发现敦化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据此恢复对案件审查,并根据敦化市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执行情况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制发《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的方式,了解、掌握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情况,既便于及时、准确对案件作出审查结论、向申请监督人作好释法说理工作,又强化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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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实施后 发出首份《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

时间:2021-11-24  作者:  新闻来源:  

近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修正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关规定,首次向敦化市人民法院发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并根据敦化市人民法院回复的情况说明,依法对案件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

 

季某某认为敦化市人民法院执行其与郭某某、李某某、郝某某民间借贷一案存在违法情形,于2020年8月20日向敦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该案正在执行中,卷宗未归档,依法作出中止审查决定。

  

2021年8月1日该案仍未办结,为了解敦化市人民法院在该案执行活动中是否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依据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05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发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要求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的规定,于8月9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发出首份《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敦化市人民法院收到该《通知书》后,非常重视,及时向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回复《关于季某某案件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证明:敦化市人民法院自2012年10月份开始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截止2021年8月已执行并支付申请执行人部分案款,尚有部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该案正在执行中。

 

经审查,敦化市人民法院不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亦未发现敦化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据此恢复对案件审查,并根据敦化市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执行情况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制发《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的方式,了解、掌握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情况,既便于及时、准确对案件作出审查结论、向申请监督人作好释法说理工作,又强化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