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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这些案例,为破解“执行难”提供了检察方案
时间:2024-03-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一次生产事故中,农民工周全右手受伤,并落下残疾。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审判,用人单位建筑公司须支付周全各项费用共计6.6万余元。


建筑公司的效益还可以,赔偿数额也不算大,周全以为很快就能得到赔偿。没想到,进入执行程序后,赔偿款一直没能执行到位。最终,经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执行监督,事情得以解决。


今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一批共8件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上述案例被收录其中。


“对于弱势群体而言,对执行到位的期盼,不亚于甚至超过了对一份公正民事判决的期待。”这批案例给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政法大学共建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执行副主任胡思博留下很深的印象。


在胡思博看来,这批案例既有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管理不到位这一老问题的检察“新解”,也有在实体法律适用层面加大执行力度的新思路,有助于推动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也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检察方案,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共克“执行难”

充分行使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


“说得好好的,仲裁也裁决得很清楚,怎么法律文书就成了废纸一张?”这是来自湖北省阳新县的闵某等237名农民工的共同疑问——仲裁裁决后,为什么还拿不到钱?

“执行难”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对身处纠纷当中的当事人而言,法院作出公正判决,只是解决纠纷的第一步,胜诉利益得到兑现,才是寻求司法救济的最终目的。

从与企业达成一次性补偿安置协议,到拿到第一批执行款,过去了11年。对于执行之难,闵某等237名农民工有切身感受。

2012年7月,因生产效益不佳,阳新县宏达矿石公司停止营业。2015年8月,经过多轮谈判,公司与闵某等237名农民工签订了一次性补偿安置协议。

本以为很快就能拿到补偿款,没想到过了近一年,补偿的事一直没有动静。2016年7月,闵某等237人申请劳动仲裁。阳新县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宏达矿石公司须支付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28万余元。然而,该公司并未如期支付相关钱款。2017年底,闵某等237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3月21日,法院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奈之下,237名农民工向检察机关提出执行监督申请。

受理案件后,经调查核实,办案检察官发现,宏达矿石公司每年大约有十几万元的租金收益。“这完全可以支付案涉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

2020年5月,阳新县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认为法院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法,建议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法院书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2023年6月7日,随着最后一批执行款发放到位,闵某等237名农民工拿到了全部款项,“讨薪长跑”画上了句号。

这件典型案例中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就是常说的“终本”程序,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暂时终结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可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胡思博向记者介绍,实践中,由于法院执行案件数量庞大,加之“终本”案件管理水平不高,“终本”后案件多被束之高阁。

采访中,也有不少律师表示,一旦案件进入“终本”程序,就几乎成了“死案”。

对此,北京合川(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正鑫分析,执行案件办理中,往往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在重视“执源治理”的背景下,“终本”案件管理往往不到位。“特别是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的程序性规定欠缺,导致了恢复执行难。”张正鑫补充说,“‘终本’案件恢复执行难,说到底,还是执行难。”

在胡思博看来,解决这个窘况,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对弱势群体而言,财产线索的发现能力明显不足。“有强烈的财产线索查找动机,但现行法律并未赋予相应的调查手段。此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对弱势群体而言极为重要”。

实践确如胡思博所言。记者注意到,在福建省武平县检察院办理的维护残疾人权益执行监督案中,武平县检察院先后赴武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武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当事人工作单位等地开展调查核实,查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最终,在法检两院的共同努力下,执行难问题得到了解决。


亮剑“执行乱”

依法监督违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丈夫瞒着妻子,在外借了150万元巨款。离婚后,高燕莫名成了被执行人。

“这笔钱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判决也没我的事儿,怎么到了执行环节,我就突然成了被执行人?”高燕很不解。

高燕的遭遇,是违规追加被执行人这一执行乱象的具体体现。

未经审判,案外人能否成为被执行人?这一问题,起初在理论界引发过激烈讨论,既判力传统理论认为,一份判决只能对判决载明的当事人有约束力,而不能扩大范围至案外第三人。但随着执行实践的探索,基于对执行质效的考虑,实践有所突破——基于特定情形,经过严格审查,可以不经审判,在执行程序中径直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2016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其中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的变更、追加申请。

“条件限定十分严格,而且还要经过执行法院合议庭的审查等程序。”张正鑫介绍。

然而,顶层制度设计时的谨小慎微,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体现。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乱象频出,这在检察监督中也有所发现。

最高检发布的第28批指导性案例中,“黑龙江何某申请执行监督案”即对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提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对于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情形之外的,不能变更、追加,否则就实质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遵循这一监督理念,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检察院、东胜区检察院的一体履职、跟进监督下,高燕最终从困局中走出。

“尽管一再强调要提升执行质效,但这并不意味着为了执行完毕,就可以突破法律的底线。”张正鑫说。

受到“执行乱”困扰的,还有来自山东的100余名农民工。

在建设工程领域,为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国家规定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然而,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检察院维护农民工权益执行监督案中,一场诉讼却使建筑公司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被冻结——账户内有钱,但取不出来支付工人工资。

“虽然银行在开立该账户时存在瑕疵,但这并不影响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性质,执行法院对案涉账户进行冻结,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2023年8月1日,茄子河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解除对案涉账户的冻结。两天后,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对案涉账户予以解冻,农民工们顺利拿到了劳动报酬。


提升监督水准

推动胜诉权益兑现


在胡思博看来,在切实解决“执行难”方面,民事检察承担着重要作用。典型案例所记录的民事检察办案实践,就是对民事检察这一价值的集中体现。“不仅有程序方面的监督,还有法律适用层面的监督,后者对监督能力要求更高,需要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进而对法律适用进行合理解释。”胡思博强调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维护残疾人权益执行监督案就是对法律适用进行合理解释的典型案例。

14年前,因一起发生在初中校园的误伤事件,两个家庭对簿公堂。然而,在十多年的时间里,侵权人的监护人一直不履行赔偿义务——侵权人的监护人携全家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经查询,其监护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就此“挂”了起来。

“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替代责任’,这种责任的产生,不免除侵权人成年后承担原本应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执行阶段将已经成年且具有经济能力的侵权人追加为被执行人,符合侵权人自负其责的基本法理及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认知。”经充分研判后,武进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并附类案裁定,建议法院依法恢复执行,并追加已成年的侵权人张某为被执行人。

不久,武进区法院回函:采纳检察建议,立案恢复执行,将侵权人张某追加为被执行人。恢复执行后,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023年3月,张某对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历时14年的执行案件终于结案。

“无财产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若监护人一直未履行责任,侵权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有经济来源的,能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司法实践尚未统一。”张正鑫说,典型案例统一了思路,极具实践价值。

胡思博认为,发生在武进区检察院的履职实践,体现了民事检察日益精进的监督水准,而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检察院维护老年人权益执行监督案,则彰显了“融合履职”的检察工作新要求。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检察院检察官与公安干警一起梳理案情。

有钱就是不还账,面对这样的“老赖”,检察机关有没有办法?面对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垦利区检察院及时将被执行人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同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依法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

最终,被执行人董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在刑事制裁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多次向董某释法说理,督促其将78万元及时交付执行。在检察机关融合履职的“加持”下,陈华追讨了两年的债务得以追回。案结事了后,仅靠2000多元退休金维持生活的陈华长舒了一口气。

“这批典型案例是近年来民事检察强化履职的反映,既有理念上的提档升级,也在机制探索方面崭露头角;不仅推动了胜诉权益的兑现,也见证了民事检察的发展,更为切实破解‘执行难’提供了检察方案。”胡思博说。

(文中案件当事人和公司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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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案例,为破解“执行难”提供了检察方案

时间:2024-03-28  作者:  新闻来源:  

在一次生产事故中,农民工周全右手受伤,并落下残疾。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审判,用人单位建筑公司须支付周全各项费用共计6.6万余元。


建筑公司的效益还可以,赔偿数额也不算大,周全以为很快就能得到赔偿。没想到,进入执行程序后,赔偿款一直没能执行到位。最终,经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执行监督,事情得以解决。


今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一批共8件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上述案例被收录其中。


“对于弱势群体而言,对执行到位的期盼,不亚于甚至超过了对一份公正民事判决的期待。”这批案例给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政法大学共建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执行副主任胡思博留下很深的印象。


在胡思博看来,这批案例既有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管理不到位这一老问题的检察“新解”,也有在实体法律适用层面加大执行力度的新思路,有助于推动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也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检察方案,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共克“执行难”

充分行使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


“说得好好的,仲裁也裁决得很清楚,怎么法律文书就成了废纸一张?”这是来自湖北省阳新县的闵某等237名农民工的共同疑问——仲裁裁决后,为什么还拿不到钱?

“执行难”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对身处纠纷当中的当事人而言,法院作出公正判决,只是解决纠纷的第一步,胜诉利益得到兑现,才是寻求司法救济的最终目的。

从与企业达成一次性补偿安置协议,到拿到第一批执行款,过去了11年。对于执行之难,闵某等237名农民工有切身感受。

2012年7月,因生产效益不佳,阳新县宏达矿石公司停止营业。2015年8月,经过多轮谈判,公司与闵某等237名农民工签订了一次性补偿安置协议。

本以为很快就能拿到补偿款,没想到过了近一年,补偿的事一直没有动静。2016年7月,闵某等237人申请劳动仲裁。阳新县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宏达矿石公司须支付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28万余元。然而,该公司并未如期支付相关钱款。2017年底,闵某等237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3月21日,法院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奈之下,237名农民工向检察机关提出执行监督申请。

受理案件后,经调查核实,办案检察官发现,宏达矿石公司每年大约有十几万元的租金收益。“这完全可以支付案涉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

2020年5月,阳新县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认为法院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法,建议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法院书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2023年6月7日,随着最后一批执行款发放到位,闵某等237名农民工拿到了全部款项,“讨薪长跑”画上了句号。

这件典型案例中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就是常说的“终本”程序,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暂时终结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可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胡思博向记者介绍,实践中,由于法院执行案件数量庞大,加之“终本”案件管理水平不高,“终本”后案件多被束之高阁。

采访中,也有不少律师表示,一旦案件进入“终本”程序,就几乎成了“死案”。

对此,北京合川(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正鑫分析,执行案件办理中,往往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在重视“执源治理”的背景下,“终本”案件管理往往不到位。“特别是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的程序性规定欠缺,导致了恢复执行难。”张正鑫补充说,“‘终本’案件恢复执行难,说到底,还是执行难。”

在胡思博看来,解决这个窘况,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对弱势群体而言,财产线索的发现能力明显不足。“有强烈的财产线索查找动机,但现行法律并未赋予相应的调查手段。此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对弱势群体而言极为重要”。

实践确如胡思博所言。记者注意到,在福建省武平县检察院办理的维护残疾人权益执行监督案中,武平县检察院先后赴武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武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当事人工作单位等地开展调查核实,查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最终,在法检两院的共同努力下,执行难问题得到了解决。


亮剑“执行乱”

依法监督违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丈夫瞒着妻子,在外借了150万元巨款。离婚后,高燕莫名成了被执行人。

“这笔钱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判决也没我的事儿,怎么到了执行环节,我就突然成了被执行人?”高燕很不解。

高燕的遭遇,是违规追加被执行人这一执行乱象的具体体现。

未经审判,案外人能否成为被执行人?这一问题,起初在理论界引发过激烈讨论,既判力传统理论认为,一份判决只能对判决载明的当事人有约束力,而不能扩大范围至案外第三人。但随着执行实践的探索,基于对执行质效的考虑,实践有所突破——基于特定情形,经过严格审查,可以不经审判,在执行程序中径直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2016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其中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的变更、追加申请。

“条件限定十分严格,而且还要经过执行法院合议庭的审查等程序。”张正鑫介绍。

然而,顶层制度设计时的谨小慎微,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体现。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乱象频出,这在检察监督中也有所发现。

最高检发布的第28批指导性案例中,“黑龙江何某申请执行监督案”即对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提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对于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情形之外的,不能变更、追加,否则就实质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遵循这一监督理念,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检察院、东胜区检察院的一体履职、跟进监督下,高燕最终从困局中走出。

“尽管一再强调要提升执行质效,但这并不意味着为了执行完毕,就可以突破法律的底线。”张正鑫说。

受到“执行乱”困扰的,还有来自山东的100余名农民工。

在建设工程领域,为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国家规定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然而,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检察院维护农民工权益执行监督案中,一场诉讼却使建筑公司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被冻结——账户内有钱,但取不出来支付工人工资。

“虽然银行在开立该账户时存在瑕疵,但这并不影响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性质,执行法院对案涉账户进行冻结,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2023年8月1日,茄子河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解除对案涉账户的冻结。两天后,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对案涉账户予以解冻,农民工们顺利拿到了劳动报酬。


提升监督水准

推动胜诉权益兑现


在胡思博看来,在切实解决“执行难”方面,民事检察承担着重要作用。典型案例所记录的民事检察办案实践,就是对民事检察这一价值的集中体现。“不仅有程序方面的监督,还有法律适用层面的监督,后者对监督能力要求更高,需要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进而对法律适用进行合理解释。”胡思博强调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维护残疾人权益执行监督案就是对法律适用进行合理解释的典型案例。

14年前,因一起发生在初中校园的误伤事件,两个家庭对簿公堂。然而,在十多年的时间里,侵权人的监护人一直不履行赔偿义务——侵权人的监护人携全家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经查询,其监护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就此“挂”了起来。

“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替代责任’,这种责任的产生,不免除侵权人成年后承担原本应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执行阶段将已经成年且具有经济能力的侵权人追加为被执行人,符合侵权人自负其责的基本法理及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认知。”经充分研判后,武进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并附类案裁定,建议法院依法恢复执行,并追加已成年的侵权人张某为被执行人。

不久,武进区法院回函:采纳检察建议,立案恢复执行,将侵权人张某追加为被执行人。恢复执行后,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023年3月,张某对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历时14年的执行案件终于结案。

“无财产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若监护人一直未履行责任,侵权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有经济来源的,能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司法实践尚未统一。”张正鑫说,典型案例统一了思路,极具实践价值。

胡思博认为,发生在武进区检察院的履职实践,体现了民事检察日益精进的监督水准,而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检察院维护老年人权益执行监督案,则彰显了“融合履职”的检察工作新要求。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检察院检察官与公安干警一起梳理案情。

有钱就是不还账,面对这样的“老赖”,检察机关有没有办法?面对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垦利区检察院及时将被执行人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同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依法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

最终,被执行人董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在刑事制裁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多次向董某释法说理,督促其将78万元及时交付执行。在检察机关融合履职的“加持”下,陈华追讨了两年的债务得以追回。案结事了后,仅靠2000多元退休金维持生活的陈华长舒了一口气。

“这批典型案例是近年来民事检察强化履职的反映,既有理念上的提档升级,也在机制探索方面崭露头角;不仅推动了胜诉权益的兑现,也见证了民事检察的发展,更为切实破解‘执行难’提供了检察方案。”胡思博说。

(文中案件当事人和公司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