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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第33批指导性案例使用情况怎么样?
时间:2022-04-21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从第33批指导性案例看地方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案例示范引领作用
  用好“活法律”监督脱管漏管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自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出台,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正式建立,截至2022年3月7日,最高检共发布35批指导性案例,共计145个案例,初步实现“四大检察”全覆盖。

 

  其中,第33批指导性案例是最高检首次发布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指导性案例。案件涉及撤销缓刑监督、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监督、减刑监督、申请外出监督和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监督等。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各级检察机关怎么使用,对司法实践能否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日前,记者对第33批指导性案例的使用情况进行了采访。

  

 

  拓宽办案思路

  指导意义: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监督线索,要及时开展调查核实,查清违法违规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精准提出监督意见。
  
 
  浙江省温岭市检察院检察官通过人脸识别系统核查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情况
  

 

  浙江省温岭市检察院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官阮君杰在学习第33批指导性案例时,谈到一个案子。

  当时温岭市司法局正在办理一起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期间多次不请假外出的案件,涉案的矫正对象郭某最终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办案中,阮君杰注意到一个细节,郭某驾驶车辆前往受监控边界地点后将车停下,然后把信息化核查手机设置呼叫转移放置在车上,恶意逃避监管。阮君杰联合市司法局通过调取人脸识别数据比对郭某人像发现,郭某不请假外出已多达30次。出于职业敏感,阮君杰认为,类似逃避监管的情况绝非个例。
  “第33批指导性案例中提到,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应当综合运用查阅档案、调查询问、信息核查等多种方式。大数据织密的无形网,是开展社区矫正监督的不二利器。”阮君杰受指导性案例启发,大胆设想并建议温岭市司法局对全市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人像识别普查活动。温岭市检察院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名单,通过人脸识别系统比对,发现1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存在不请假外出的情况,其中2人因情节严重被撤销缓刑,采取收监执行。
  不久前,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干警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奚某的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范围,遂建议江阴市司法局组织对奚某进行病情复查和鉴定。
  奚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江阴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患严重疾病,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于2019年10月31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矫正期限至2026年7月24日。
  江阴市检察院、司法局于2021年10月26日组织奚某到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疾病检查。同年12月1日,江阴市检察院接到市司法局移送的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奚某所患疾病材料,并于12月6日委托无锡市检察院法医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定,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奚某的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参照第33批指导性案例,鉴定结果为不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应当及时提请收监执行。
  为充分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对象权利,江阴市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作为听证员,同时邀请无锡市检察院法医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通过公开听证、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等方式对奚某保外就医进行公开审查。经公开审查,各方一致认为奚某所患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奚某表示接受此次公开听证结果。之后,江阴市检察院向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近日,监狱已对奚某执行收监。
  

 

  简化外出请假审批手续

  指导意义:综合社区矫正对象在企业经营中的职责地位、外出理由是否合理紧迫等情况,判断申请外出的必要性和可能发生的社会危险性。
  社区矫正对象朱某于2021年11月11日被江阴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宣告缓刑一年。
  朱某系江苏某科技公司技术负责人,其岗位尚无人能替代,加之公司产品正处于前期运用推广过程中,需要经常出差到江西南昌某公司开展技术调试。但是,考虑到朱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请假次数较多、天数较长,司法局在审批时非常为难。
  “得知此事后,我们把第33批指导性案例中第134号案例转发给司法局,并联合走访了朱某公司,了解其外出诉求。”江阴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经检察机关监督,司法局于2022年2月17日批准了朱某外出的申请,同意其自2022年2月18日至3月4日因生产经营需要赴江西南昌进行技术指导与交流。
  记者了解到,朱某外出请假期间,其公司产品调试工作非常顺利,拟签订1000余万元合同。
  无独有偶,2020年,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依法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察监督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未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经过询问和调查发现,李某系威海某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6月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至2022年7月1日。李某以工作需要、并且必须由其本人办理相关业务为由,在未请假情况下,2次私自外出到荣成市,而司法所对此一无所知。针对上述情形,环翠区检察院依法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该单位现已整改。
  李某是民营企业家,因生产经营经常需要跨市县活动。借鉴指导性案例的做法,环翠区检察院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对象因企业经营需要外出的请销假制度,组织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梳理、分类,从中单独列出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对于确因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及时督促辖区司法所等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履职,告知其有申请跨市县活动的权利,要求其在提供完备的企业基本资料并签署保证书的前提下,后续再因生产经营外出请假时,可以简化审批手续。”环翠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解释道。
  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环翠区检察院今年在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结合办案情况,制定出台审慎办理涉企案件服务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12条意见。
  “我们将审慎办理涉企案件,落实具体管用措施,确保意见落地。同时与工信、工商联等相关部门配合好,共同打造良好的为企业服务的法治环境。”环翠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给见义勇为者减刑

  指导意义:发现宣告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有重大立功线索的,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核实,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
  2021年12月,江阴市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张某被认定为见义勇为,遂开展调查核实。经查,张某于2021年8月15日在公司宿舍以北的河道内救起一名落水女子,于2021年8月2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江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于同日为其颁发荣誉证书。
  张某从网上购买配件组装气枪,因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
  张某的表现是否符合重大立功条件?江阴市检察院与司法局人员联合实地走访张某救人的地方,并到其所在企业进行调查。检察官了解到,女子落水地系当地一条主河道,河宽70米、水深4米,可以通航1500吨的货轮。当时正值汛期,水位高、水流急,下着雨,岸边工人在宿舍休息时听到河里有人呼喊,并看到落水女子晃手求救,遂向生产经理张某汇报,张某及时组织人员开展施救。这期间,该女子又被冲到下游500米处,张某等人最终利用小船、竹篙把奄奄一息的落水女子救上岸。
  救援风险很大,施救过程很艰辛。为进一步论证张某的见义勇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江阴市检察院联合司法局、公安局等相关人员召开论证会,借鉴第33批指导性案例,经参考第133号案例,各方认为张某冒着风险舍己救人,符合重大立功的条件。
  此后,江阴市检察院联合司法局,并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村民代表等相关人士,就张某见义勇为是否符合重大立功举行公开听证。根据张某救援细节,听证员们一致认为张某见义勇为符合重大立功条件,建议提请减刑。目前,江阴市司法局已向无锡市司法局提出提请减刑建议。
  

 

  巡回检察组监督社区矫正工作

  指导意义: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和重大隐患,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等提升监督效果。
  2022年2月8日,最高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督办2022年重点任务。会议指出,要借鉴巡回检察经验,积极探索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为推进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有序进行,同时落实运用好第33批指导性案例这个“活法律”,检察机关依法强化对社区矫正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法律监督,并通过开展巡回检察,发现和解决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辽宁省沈阳市检察院巡回检察组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反馈问题
  

 

  第33批指导性案例发布后,辽宁省沈阳市检察院第一时间组织学习,确保各项做法真正入脑入心,同时全面排查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从源头上杜绝脱管、漏管。

  2月21日至25日,沈阳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组成两个巡回检察组,先后走进14个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监督。
  为开展好此次交叉巡回检察,在明确总体要求、人员安排及方式方法后,巡回检察组坚持“靶向定位”,汇总社区矫正执行容易出现的11项问题,以及指导性案例中的典型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察。巡回检察组通过查阅社区矫正卷宗、与工作人员谈话、与社区矫正对象视频通话等方式,详细了解社区矫正执行情况;对社区矫正决定、接收、教育帮扶、解除或终止监管等重点环节进行重点检察;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生产经营监管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请销假手续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予以指出,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巡回检察组对检察过程中发现的部分司法所分类管理级别调整不及时,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外出返回居住地后未按要求报告,未办理或者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以及个别司法所长期未开展考核工作等近20个问题进行梳理归纳,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检察建议。
  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次交叉巡回检察采取部门负责人带、业务骨干教的形式,由“师父”为在全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选拔出的5名专业能力过硬、办案业绩突出的青年检察干警“传经送宝”,在实践中有效提升干警的监督能力和办案水平,为全面锻造业务能力过硬的刑事执行检察队伍提供指导。
  “下一步,我们要与沈阳市司法局开展联合检查,对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沈阳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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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第33批指导性案例使用情况怎么样?

时间:2022-04-21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从第33批指导性案例看地方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案例示范引领作用
  用好“活法律”监督脱管漏管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自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出台,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正式建立,截至2022年3月7日,最高检共发布35批指导性案例,共计145个案例,初步实现“四大检察”全覆盖。

 

  其中,第33批指导性案例是最高检首次发布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指导性案例。案件涉及撤销缓刑监督、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监督、减刑监督、申请外出监督和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监督等。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各级检察机关怎么使用,对司法实践能否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日前,记者对第33批指导性案例的使用情况进行了采访。

  

 

  拓宽办案思路

  指导意义: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监督线索,要及时开展调查核实,查清违法违规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精准提出监督意见。
  
 
  浙江省温岭市检察院检察官通过人脸识别系统核查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情况
  

 

  浙江省温岭市检察院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官阮君杰在学习第33批指导性案例时,谈到一个案子。

  当时温岭市司法局正在办理一起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期间多次不请假外出的案件,涉案的矫正对象郭某最终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办案中,阮君杰注意到一个细节,郭某驾驶车辆前往受监控边界地点后将车停下,然后把信息化核查手机设置呼叫转移放置在车上,恶意逃避监管。阮君杰联合市司法局通过调取人脸识别数据比对郭某人像发现,郭某不请假外出已多达30次。出于职业敏感,阮君杰认为,类似逃避监管的情况绝非个例。
  “第33批指导性案例中提到,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应当综合运用查阅档案、调查询问、信息核查等多种方式。大数据织密的无形网,是开展社区矫正监督的不二利器。”阮君杰受指导性案例启发,大胆设想并建议温岭市司法局对全市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人像识别普查活动。温岭市检察院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名单,通过人脸识别系统比对,发现1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存在不请假外出的情况,其中2人因情节严重被撤销缓刑,采取收监执行。
  不久前,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干警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奚某的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范围,遂建议江阴市司法局组织对奚某进行病情复查和鉴定。
  奚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江阴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患严重疾病,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于2019年10月31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矫正期限至2026年7月24日。
  江阴市检察院、司法局于2021年10月26日组织奚某到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疾病检查。同年12月1日,江阴市检察院接到市司法局移送的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奚某所患疾病材料,并于12月6日委托无锡市检察院法医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定,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奚某的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参照第33批指导性案例,鉴定结果为不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应当及时提请收监执行。
  为充分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对象权利,江阴市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作为听证员,同时邀请无锡市检察院法医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通过公开听证、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等方式对奚某保外就医进行公开审查。经公开审查,各方一致认为奚某所患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奚某表示接受此次公开听证结果。之后,江阴市检察院向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近日,监狱已对奚某执行收监。
  

 

  简化外出请假审批手续

  指导意义:综合社区矫正对象在企业经营中的职责地位、外出理由是否合理紧迫等情况,判断申请外出的必要性和可能发生的社会危险性。
  社区矫正对象朱某于2021年11月11日被江阴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宣告缓刑一年。
  朱某系江苏某科技公司技术负责人,其岗位尚无人能替代,加之公司产品正处于前期运用推广过程中,需要经常出差到江西南昌某公司开展技术调试。但是,考虑到朱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请假次数较多、天数较长,司法局在审批时非常为难。
  “得知此事后,我们把第33批指导性案例中第134号案例转发给司法局,并联合走访了朱某公司,了解其外出诉求。”江阴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经检察机关监督,司法局于2022年2月17日批准了朱某外出的申请,同意其自2022年2月18日至3月4日因生产经营需要赴江西南昌进行技术指导与交流。
  记者了解到,朱某外出请假期间,其公司产品调试工作非常顺利,拟签订1000余万元合同。
  无独有偶,2020年,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依法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察监督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未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经过询问和调查发现,李某系威海某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6月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至2022年7月1日。李某以工作需要、并且必须由其本人办理相关业务为由,在未请假情况下,2次私自外出到荣成市,而司法所对此一无所知。针对上述情形,环翠区检察院依法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该单位现已整改。
  李某是民营企业家,因生产经营经常需要跨市县活动。借鉴指导性案例的做法,环翠区检察院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对象因企业经营需要外出的请销假制度,组织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梳理、分类,从中单独列出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对于确因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及时督促辖区司法所等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履职,告知其有申请跨市县活动的权利,要求其在提供完备的企业基本资料并签署保证书的前提下,后续再因生产经营外出请假时,可以简化审批手续。”环翠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解释道。
  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环翠区检察院今年在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结合办案情况,制定出台审慎办理涉企案件服务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12条意见。
  “我们将审慎办理涉企案件,落实具体管用措施,确保意见落地。同时与工信、工商联等相关部门配合好,共同打造良好的为企业服务的法治环境。”环翠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给见义勇为者减刑

  指导意义:发现宣告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有重大立功线索的,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核实,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
  2021年12月,江阴市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张某被认定为见义勇为,遂开展调查核实。经查,张某于2021年8月15日在公司宿舍以北的河道内救起一名落水女子,于2021年8月2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江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于同日为其颁发荣誉证书。
  张某从网上购买配件组装气枪,因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
  张某的表现是否符合重大立功条件?江阴市检察院与司法局人员联合实地走访张某救人的地方,并到其所在企业进行调查。检察官了解到,女子落水地系当地一条主河道,河宽70米、水深4米,可以通航1500吨的货轮。当时正值汛期,水位高、水流急,下着雨,岸边工人在宿舍休息时听到河里有人呼喊,并看到落水女子晃手求救,遂向生产经理张某汇报,张某及时组织人员开展施救。这期间,该女子又被冲到下游500米处,张某等人最终利用小船、竹篙把奄奄一息的落水女子救上岸。
  救援风险很大,施救过程很艰辛。为进一步论证张某的见义勇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江阴市检察院联合司法局、公安局等相关人员召开论证会,借鉴第33批指导性案例,经参考第133号案例,各方认为张某冒着风险舍己救人,符合重大立功的条件。
  此后,江阴市检察院联合司法局,并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村民代表等相关人士,就张某见义勇为是否符合重大立功举行公开听证。根据张某救援细节,听证员们一致认为张某见义勇为符合重大立功条件,建议提请减刑。目前,江阴市司法局已向无锡市司法局提出提请减刑建议。
  

 

  巡回检察组监督社区矫正工作

  指导意义: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和重大隐患,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等提升监督效果。
  2022年2月8日,最高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督办2022年重点任务。会议指出,要借鉴巡回检察经验,积极探索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为推进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有序进行,同时落实运用好第33批指导性案例这个“活法律”,检察机关依法强化对社区矫正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法律监督,并通过开展巡回检察,发现和解决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辽宁省沈阳市检察院巡回检察组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反馈问题
  

 

  第33批指导性案例发布后,辽宁省沈阳市检察院第一时间组织学习,确保各项做法真正入脑入心,同时全面排查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从源头上杜绝脱管、漏管。

  2月21日至25日,沈阳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组成两个巡回检察组,先后走进14个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监督。
  为开展好此次交叉巡回检察,在明确总体要求、人员安排及方式方法后,巡回检察组坚持“靶向定位”,汇总社区矫正执行容易出现的11项问题,以及指导性案例中的典型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察。巡回检察组通过查阅社区矫正卷宗、与工作人员谈话、与社区矫正对象视频通话等方式,详细了解社区矫正执行情况;对社区矫正决定、接收、教育帮扶、解除或终止监管等重点环节进行重点检察;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生产经营监管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请销假手续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予以指出,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巡回检察组对检察过程中发现的部分司法所分类管理级别调整不及时,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外出返回居住地后未按要求报告,未办理或者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以及个别司法所长期未开展考核工作等近20个问题进行梳理归纳,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检察建议。
  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次交叉巡回检察采取部门负责人带、业务骨干教的形式,由“师父”为在全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选拔出的5名专业能力过硬、办案业绩突出的青年检察干警“传经送宝”,在实践中有效提升干警的监督能力和办案水平,为全面锻造业务能力过硬的刑事执行检察队伍提供指导。
  “下一步,我们要与沈阳市司法局开展联合检查,对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沈阳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