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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公开听证】一场关于“盗窃河蟹”的听证会…
时间:2021-11-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刑事司法理念,透明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公平、公正、公开。812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盗窃案拟相对不起诉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参加。

案情回顾:20209月,李某某先后三次经过他人养殖河蟹的水库时,在水库附近的玉米地地头水沟中和水库边,将从水库中爬出的河蟹装入塑料袋中拿回家,第三次盗窃时,被害人发现后报案,两人一同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盗的河蟹,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窃的河蟹价值人民币351元,李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听证会上,该案承办人介绍了案件事实及证据,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属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拟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听证人员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针对案件中的具体问题现场对案件承办人进行了提问并分别发表了意见。一致认为敦化市检察院在办案中主动开展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传递了司法温情,充分展现了检察担当和司法文明。

经过评议,形成听证评议意见,与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公安机关代表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李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决定。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推动公开听证常态化,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化解矛盾争议,从宽处理主观恶性小的偶发性犯罪,不仅给犯罪嫌疑人自救的机会,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降低了人民群众的司法焦虑感,让司法办案更有力量、更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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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一场关于“盗窃河蟹”的听证会…

时间:2021-11-24  作者:  新闻来源:  

为贯彻落实刑事司法理念,透明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公平、公正、公开。812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盗窃案拟相对不起诉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参加。

案情回顾:20209月,李某某先后三次经过他人养殖河蟹的水库时,在水库附近的玉米地地头水沟中和水库边,将从水库中爬出的河蟹装入塑料袋中拿回家,第三次盗窃时,被害人发现后报案,两人一同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盗的河蟹,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窃的河蟹价值人民币351元,李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听证会上,该案承办人介绍了案件事实及证据,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属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拟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听证人员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针对案件中的具体问题现场对案件承办人进行了提问并分别发表了意见。一致认为敦化市检察院在办案中主动开展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传递了司法温情,充分展现了检察担当和司法文明。

经过评议,形成听证评议意见,与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公安机关代表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李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决定。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推动公开听证常态化,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化解矛盾争议,从宽处理主观恶性小的偶发性犯罪,不仅给犯罪嫌疑人自救的机会,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降低了人民群众的司法焦虑感,让司法办案更有力量、更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