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 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时间:2020-04-15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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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五楼窗台上,将数十个啤酒瓶扔到楼下,又将一个液化气罐放到窗外的空调机上,另一个放在窗台上并将气阀拧开,手里拿着打火机,以点燃液化气来威胁民警,万幸没有人员伤亡…这不是电视剧中的场景,这是一件真真切切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已严重威胁到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近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本市高空抛物入刑第一案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五楼扔下啤酒瓶、威胁点燃液化气
2019年11月17日下午,渤海街男子王某某因个人私事纠纷,为发泄情绪,不顾民警劝阻,多次将数十个玻璃酒瓶从5楼扔下,并以点燃液化气罐相威胁,要求民警将自己的女朋友叫到现场解决个人纠纷,王某某的行为对过路的不特定的人员生命造成威胁,危害了公共安全,后民警趁王某某开门不备之机将其抓获,万幸的是没有人员伤亡。
提起公诉 开庭审理
2019年12月30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敦化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发泄情绪,将数十个玻璃酒瓶从高处抛下,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王某某具有前科、坦白的情节,敦化市检察院根据刑法规定,对王某某作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经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高空抛物入刑 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019年11月14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再次将高空抛物、坠物问题摆到了大家面前。按照《意见》,故意高空抛物的行为最严重者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治理高空抛物,不仅是致人受伤的高空抛物要严惩,哪怕没有造成任何后果,只要发生了高空抛物行为,可能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扔下的是杂物,丢失的是文明。高空抛物是一种缺少个人修养的极不文明的行为,害人害已,广大市民要不断提高法治意识、道德意识和文明素养,杜绝高空抛物违法行为,做到自律,自警,自制。检察机关发挥职能,推动相关管理部门健全和完善治理体系,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宣传和监督,发现漏洞及时发出检察建议,预防和减少该类案件发生,维护居民安居乐业,保持社会和谐稳定。